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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: 匿名   (列兵)   2008-4-29 09:51:37 收藏主题    短信    举报   回帖   引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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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房使用权不能立遗嘱

为避免自己死后,儿女因自己现住的公房使用权起纷争,刘喜(化名)昨日来到渝中公证处,申请办理遗嘱公证。因为他没有房屋所有权,申请遭到拒绝。

  住在渝中区自力巷的刘喜告诉公证员,自己现在居住的是单位的公房。他和老伴生育了三个子女,都已长大成人,老伴也去世多年。因为经常在报纸上看到子女争夺父母遗产的报道,他怕自己死后也出现类似情况,就想立一个遗嘱。“能不能给我办个公证?”刘喜问。

“不行。您没有该房屋的产权,因此就没有该房屋的处分权。”公证员告诉他。

   渝中公证处陈瑞公证员解释,我国民法通则规定,财产所有权包括占用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四方面的内容。所以,财产处分权是依附于所有权存在的,没有所有权,就没有处分权。遗嘱是公民对私有财产行使处分权,所以刘喜不能用遗嘱来处分公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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